黨和國家機關負責對國家和公共事務的管理和領導,掌握著國家公共權力,如果經商辦企業(yè),勢必官商一體,與民爭利,將商品交換原則引入黨政機關,甚至依仗行政管理權利,壟斷行市,損害人民群眾利益,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。同時,黨和國家機關經商辦企業(yè),超越了黨和國家機關的職責范圍,會使黨和國家機關把更多的精力投入謀利活動,必然影響黨和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,削弱黨和國家機關對國家和公共事務的領導和管理,侵害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,影響黨和國家機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。因此,黨中央堅決禁止黨政機關經商辦企業(yè)。根據《黨紀處分條例》第九十八條規(guī)定,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(guī)定經商辦企業(yè)的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
根據《黨紀處分條例》第九十八條規(guī)定,黨和國家機關違規(guī)經商辦企業(yè)的,應當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紀律責任。執(zhí)紀實踐中,要注意把握相關政策界限。根據有關規(guī)定,黨和國家機關為改善后勤工作,方便職工生活,在機關內部開辦一些小賣部、洗衣房、浴室、理發(fā)室、印刷廠等設施,是允許的,但不得對外營業(yè),不得實際成為經營性經濟實體。